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280号
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长睦运通商业中心4装202室。
法定代表人:苟其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四平,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13号11幢东侧铺楼2层北侧处。
法定代表人:张浩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63元,由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玲
书记员俞礼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