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红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雄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金红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280号

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长睦运通商业中心4装202室。

法定代表人:苟其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四平,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13号11幢东侧铺楼2层北侧处。

法定代表人:张浩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63元,由原告***千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玲

书记员俞礼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