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10行审28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桐、陈梦蝶,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杭州禾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花园村马口。
法定代表人:徐继跃。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10〕第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禾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已农转用的2478平方米土地;2.责令改正非法占用的965.7平方米基本农田,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928.7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3、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1204.7平方米土地上重建的3075.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0〕第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10〕第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已农转用的2478平方米土地”,第二项“责令改正非法占用的965.7平方米基本农田,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928.7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以及第三项“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1204.7平方米土地上重建的3075.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仁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建胜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佳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