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宁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178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宁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傅裕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2号宁波康宁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另案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康宁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4265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执行费35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7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华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