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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3137号
原告:***,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94356898P,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75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汪俊。
原告***与被告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吴海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水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