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03执7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坑头畈村,组织机构代码:X09787268。
法定代表人邵根木。
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755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94356898。
法定代表人汪俊。
被执行人汪继棉,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与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浙080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借款人民币758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972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9980元。但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汪继棉所有的坐落在衢化路110-1号3单元308室的房产,但该房产的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本案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大洲砖瓦厂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03执7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继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忠东
审判员 李惠民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祝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