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2执2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94356898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荷五路75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系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职员,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
被执行人:**,男,1992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0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700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公积金缴存信息;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元,本案受偿1500元。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的工商股权,申请人认为该股权已无价值,申请暂不处置;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区衢化路110-1号3**308室、衢州市**区开发区7-06号综合楼C幢中**4幢308室的不动产;已在诉讼阶段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遵义市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的工商股权;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账户余额不足,无需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下街村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系农村宅基地,故无法处置。截至2023年2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1500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诉讼费用35400元、执行申请费6240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2执29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