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硕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芬,系该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曲靖陆良县龙湖壹号7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7399347T
被执行人:陆良县马街镇汤官箐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书记张红生,住所地陆良县马街镇汤官箐,组织机构代码33650875-6
本院在执行云南华硕建筑有限公司与陆良县马街镇汤官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1613.40元,执行到位6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60000.00元,自2022年年底至少偿还50000.00元以上直至本案履行完毕,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二,申请人云南华硕建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诉讼费5358.00元,执行费937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322执恢2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陆良县马街镇汤官箐村民委员会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申请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华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