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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2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7399347T。
住所地:陆良县龙湖壹号**。
法定代表人:俞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志斌,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3月4日生,师宗县人,住师宗,住师宗县iv>
本院在执行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云032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
经查明,(2019)云032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9.9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诉讼费4382元。经本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经我院详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无房产,也无股票等债权类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完善了财产调查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江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陶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