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1070号
原告:余国水,男,1993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龙湖壹号74-75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7399347T。
被告:***,男,汉族,1997年6月14日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初中文化,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余国水与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国水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国水撤回对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国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