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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739934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于2022年4月18日以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云南**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勐腊县人民法院(2022)云2823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2)云2823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2022)云2823民初655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勐腊县人民法院管辖,属认定事实错误。**是因劳务报酬提起诉讼,而不是对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的热带植物园流动公寓项目主张权利,因此按照双方约定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故勐腊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云南**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