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8064号
原告:长沙锄禾展示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1#A20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长沙锄禾展示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锄禾展示展览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锄禾展示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锄禾展示展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长沙锄禾展示展览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