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闽湘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社区茶果公司移民安置房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67Y79H。
法定代表人:刘炳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辉,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锄禾展示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874397648。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化闽湘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锄禾展示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30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安化闽湘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化闽湘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化闽湘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6元,减半收取5663元,由上诉人安化闽湘展览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家红
审判员 聂从容
审判员 蒲少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道柳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