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82民初481号
原告:长***展示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星城荣域C栋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刘家组。
负责人:***,系该村主任。
原告长***展示展览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长***展示展览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以与被告韶山市银田镇南村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展示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98元,减半收取6899元,由原告长***展示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