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恒辉石材有限公司与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虞望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7民初1635号
原告:金华市恒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8291231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虞望权,男,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华市恒辉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虞望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市恒辉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虞望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恒辉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虞望权、***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恒辉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丰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虞望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恒辉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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