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欣远海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韩立春与秦皇岛市欣远海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任宝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6民初1642号
原告:韩立春,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欣远海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
被告:任宝军,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张文长,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春诉被告秦皇岛市欣远海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任宝军、张文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春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立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啜惠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