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美军与天台县始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675号
原告金美军。
委托代理人**,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始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军诉被告天台县始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美军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