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翠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初字第2580号
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东里1#4门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津翠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外环北路28公里处检测线旁。
法定代表人**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翠海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