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3执633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东里1号楼4门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8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976.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