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

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66号
申请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东里1#4门101。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诺清,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
申请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901609.15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1609.1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雅迪
书 记 员 韩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