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盈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3执536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盈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日显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东里1#4门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盈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海德安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6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