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04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莫良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14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雷永强。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4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80835.2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0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法院专递后,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对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动司法网络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其名下无车辆、证券等资产;
3.2018年8月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3破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桂0304执103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文军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李付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