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04民初3214号
原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45291。
法定代表人:陈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进,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凯风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88431243M。
法定代表人:梁锡伟,总经理。
原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以原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105元,由被告桂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05元。
审判员  刘海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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