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鑫阳投资有限公司、桂林预通水泥制品厂、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311执恢3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预通水泥制品厂、***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预通水泥制品厂、***阳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1)向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277415.94元及利息117718元。(2)向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7918元,公告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957.7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桂林预通水泥制品厂、***阳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将货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雁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阳投资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雁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