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桂林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23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莫良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优进,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佳园小区18幢2-2-1。
法定代表人庞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要求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23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履行义务,经“二查四查”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勇
审 判 员  王荣波
审 判 员  蒋继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刘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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