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5民初11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
被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
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红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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