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4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24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查银行存款、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车辆),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州县水利局有承建工程,有工程款收入,因该工程未结算,暂无法提取相关工程款。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