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乐安居市场美一佳灯饰店。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西门子公司)。
授权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LANDBUSCH)。
原审被告:深圳市现代西门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乐安居市场美一佳灯饰店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现代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属于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首先,关于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及级别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系最高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其对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其次,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两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乐安居市场美一佳灯饰店、深圳市现代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5万元,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尹伊
代理审判员王丹妮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