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9946号
原告:广州旭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新华工业区爱民路3号自编4号厂房一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83号之二十二商业楼101之一。
法定代表人:韦龙。
第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志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旭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旭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旭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旭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广州旭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刘 奕
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