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时代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0693号
原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一路15号自编5栋4楼404-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6842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时代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基北路6号银钻广场8座709(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HJNG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时代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