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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悦恒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实(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7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悦恒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天成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实(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晴川路天成明月洲**楼商业会所302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市悦恒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实(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公司)、原审第三人***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悦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天立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天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天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悦恒公司不应支付任何款项。无论2020年9月9日天立公司***公司发送的初稿版本还是2020年9月10日的汇报版本都仅选用北京、上海一线城市数据。沧州114家养老机构,天立公司仅调研5家,且是根本不具有代表性的5家,汇报报告中对该5家更是只字未提。天立公司提交的汇报报告中地价、收费等方面的数据明显自相矛盾,如财务测算中9月9日版本医疗收费为270元/天/人,9月10日版本竟变成了338元/天/人。类似以上矛盾之处众多。调查问卷本应在天立公司提交汇报报告时提交,天立公司却拖延到一审庭审后提交,问卷反复勾画涂抹严重、受调查人不知道自己是老人还是家属、不知道自己子女数量、不知道自己退休前职业,明显虚假。一审庭审时天立公司自认在***公司提交报告之后,才开始采集地价等信息(一审开庭笔录第五页第11-13行),即先出报告后找依据。如果悦恒公司参照天立公司提供的数据决策投资,将会遭受巨大损失。(二)一审判决认定悦恒公司对天立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应支付咨询费,显属错误。天立公司虽声称已经完成访谈、调查问卷、实地咨询调查等工作,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与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内容明显相悖,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且对悦恒公司而言没有任何价值。不是天立公司只要有行为,悦恒公司就要付款,而是行为必须符合合同目的,才有可能付费。用北京、上海的数据指导悦恒公司在沧州经营,天立公司所谓的“工作”对悦恒公司而言毫无用处,并且合同明确约定必须经悦恒公司验收合格。未验收合格,且存在巨大瑕疵,一审判决却让悦恒公司支付款项,明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悦恒公司不但不应***公司支付款项,已经支付的24万元也应因天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退还给悦恒公司。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悦恒公司依法解除合同,不应支付违约金。天立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先提交书面报告后找依据(一审开庭笔录第五页),且用北京、上海的数据为沧州项目提供依据,明显不符合合同目的,天立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悦恒公司依法具有单方解除权。悦恒公司***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显属合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天立公司对解除效力未提起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强迫交易式的***公司邮寄所谓修改后资料,并且所谓修改后资料仍然采用北京、上海数据为沧州项目提供依据。这明显不属***公司没有等待天立公司进一步的修改或补充。一审判决不认定天立公司违约,却认定悦恒公司违约,明显违法。三、一审判决悦恒公司承担天立公司律师费,明显错误。天立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双方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悦恒公司不应支付律师费。假设一审判决认定悦恒公司应当支付律师费,本案中天立公司未全额胜诉,悦恒公司也不应当支付全额律师费。 天立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悦恒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成公司述称:同意悦恒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悦恒公司支付第二期咨询费40万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金8万元、承担天立公司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首期律师费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5日,天立公司(乙方)与悦恒公司(甲方)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拟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进行养老项目开放;1.1条:甲方聘请乙方为沧州市项目可行性分析及方案设计的咨询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包括:第一章区域市场调研(沧州市概况、经济情况概述、物价水平、养老市场情况、医疗卫生资源)、第二章项目情况分析(项目区委情况、项目地块情况、周边配套资源)、第三章对标项目研究(对标项目调研与研究)、第四章专家访谈、第五章方案规划(方案规划两版、财务测算两版)、第六章风险与预控措施、第七章结论与建议;形成关键交付物如下: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PPT版本),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沧州市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word版本+ppt汇报版本+excel测算底稿),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调查问卷(不少于300份),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交付调查问卷150份,90日内交付全部调查问卷;专家访谈纪要(不少于4名),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付2名专家的访谈纪要,90日内交付全部专家访谈纪要;对标企业调研纪要(不少于6家),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交付3家对标企业调研纪要,90日内交付全部企业调研纪要;与报告相关的公开数据及资料,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交付1.1中第一章、第二章内容相关的公开数据及资料,90日内交付与报告相关的全部公开数据及资料;最终交付物的报送:甲方收到存有电子版交付物的优盘或其他可证明乙方已交付的形式;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甲方负责审定乙方报送的关键交付物,如确认乙方服务成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如甲方需要乙方对提交成果予以进一步修改或补充,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书面回复需加***;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交付物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予任何书面回复,甲方将被视为已经书面确认相关报告及工作成果,甲方要求修改的内容不可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就乙方提供的有关本次咨询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咨询费80万元(咨询费中包含:专家劳务费、专家差旅费、调研费、调查问卷费、数据资料费及税费等达到甲方要求的全部费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金额的30%即24万元;在本协议第1.2款关键交付物中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PPT版本)交付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50%即40万元;沧州市项目咨询服务完成及关键交付物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的20%,即16万元;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向对方支付咨询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因本协议履行过程发生纠纷,解决纠纷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其中包括为诉讼而支出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与差旅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悦恒公司给付天立公司首期咨询费24万元。 2020年9月8日,天立公司***公司交付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PPT版本)初稿。2020年9月10日,天立公司***公司、天成公司对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进行现场汇报,悦恒公司就报告提出了意见。2020年9月11日,悦恒公司对天立公司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你公司向我公司交付的“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PPT版本)”数据过于陈旧、内容严重违背基本客观事实,明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更体现出你公司严重缺乏基本履约能力,现通知你公司解除《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公司的住所地发出该解除通知书。天立公司曾对该邮件拒收。2020年9月17日,天立公司签收悦恒公司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2020年9月19日,天立公司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公司交付修改后的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 2020年9月23日,悦恒公司***公司作出《通知》,内容为:我公司2020年9月11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你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拒收;我公司再次通过特快专递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你公司石也签收;2020年9月17日我公司又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你公司**签收,故《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已经解除;你公司却于2020年9月20日向我公司邮寄《沧州市项目交付物清单》及u盘,此行为发生在合同解除后,我公司对你公司的该行为及行为内容均不予认可。 审理中,悦恒公司主张天立公司在现场汇报的内容与9月8日的版本不一致,天立公司的报告中没有沧州地价、收费标准等数据,文件内容自相矛盾,故悦恒公司决定与天立公司解除合同。天立公司主张其***公司交付的报告,涵盖了沧州市实际情况调研,在收到悦恒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之前,天立公司已完成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天立公司安排悦恒公司到外地调研、进行专家访谈、民政局访谈、完成调查问卷150份、到5家养老机构实地调查,完成了合同1.1条中第一章至第四章项目的调查,第五章项目的调查也简单进行,9月8日天立公司***公司交付的版本为初稿,初稿与终稿版本不一致,9月10日现场汇报后,天立公司网上查询了地价数据,将报告进行了小幅补充,之后交付悦恒公司,同时交付了区域市场调研中的资料及数据底稿。悦恒公司否认收到相关数据及资料,主张天立公司交付悦恒公司的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与天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一致,天立公司于9月8日、9月10日、9月19日交付的版本均不能满足悦恒公司需要。 天立公司主张其因诉讼支付律师费3万元,并提交其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书》、发票。 诉讼前,天立公司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2020)京0105财保1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悦恒公司名下价值51万元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天立公司与悦恒公司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悦恒公司以天立公司提供的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不符合要求为由***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天立公司认为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已***公司交付,故提出要求悦恒公司支付咨询费40万元的诉请。根据约定,天立公司将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交付完毕,并经悦恒公司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悦恒公司***公司支付咨询费40万元。天立公司提供的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虽尚未经悦恒公司验收合格,但结合合同履行整个过程看,天立公司已完成了访谈、调查问卷、实地咨询调查等工作,悦恒公司对天立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应***公司支付咨询费。关于咨询费的给付数额,法院结合合同履行并考虑悦恒公司已付款数额后予以酌定。因悦恒公司在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的交付期间尚未届满,且未等待天立公司对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进行进一步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下,随即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悦恒公司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已构成违约,故悦恒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天立公司要求悦恒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数额过分高于给其造成的损失,故对违约金法院酌减。天立公司要求悦恒公司赔偿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沧州市悦恒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实(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咨询费10万元;二、沧州市悦恒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实(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三、沧州市悦恒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实(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四、驳回***实(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为悦恒公司是否应***公司支付咨询费;二为悦恒公司是否应***公司支付违约金;二为悦恒公司是否应***公司支付律师费。 关于咨询费。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本案中,悦恒公司要求天立公司进行可行性论证,故双方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为技术咨询合同,悦恒公司作为委托人,负有接受天立公司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义务。悦恒公司主张天立公司所提交成果存在引用数据有误、自相矛盾等问题,无法使用,但天立公司是在悦恒公司的催促下,早于约定交付成果日期一月有余便提交案涉项目PPT,即便悦恒公司对天立公司提交的成果不满意,也应当指出不足之处,要求天立公司进行修改,而非直接解除合同。悦恒公司主张天立公司未随案涉项目PPT交付调查问卷,怀疑调查问卷存在作假可能,但天立公司交付案涉项目PPT的日期并未到约定的交付调查问卷日期,悦恒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亦认可天成公司曾协助天立公司进入小区进行问卷调查,表明其知晓天立公司进行实地问卷调查的情况,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悦恒公司应当***公司支付咨询费。关于咨询费金额,鉴于天立公司所提交成果确有瑕疵,一审法院酌定为10万元,未超出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本院不再调整。 关于违约金。悦恒公司主张其为依法解除合同,但双方在《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单方解除权,悦恒公司以天立公司提供的沧州市项目政府汇报报告不符合要求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并无证据证明天立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悦恒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无合同或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天立公司所主张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调减为3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因《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律师费由过错方承担,且天立公司已就律师费支出提交证据,因悦恒公司具有过错,一审判决虽未完全支持天立公司诉讼请求,但已发生的首期律师费支出并不因此而减少,故悦恒公司应当***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综上所述,悦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沧州市悦恒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