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晟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执异47号 异议人***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称,大城县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21)冀1025执7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00000.00元,但在大城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以执行到期债权第三人的形式将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全部冻结,故请求撤销大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5执7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执4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复印件,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恢555号之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复印件,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执146号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2018)冀05执14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复印件,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7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执37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本院查明,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冀1025执7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0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大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5执7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另查明异议人提供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执4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复印件、执行裁定书复印件,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恢555号之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复印件,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执146号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2018)冀05执14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复印件,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7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执37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均载明对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债权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载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9586150.52元,并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异议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在执行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虽提供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相关执行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债权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上述法院对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债权采取执行措施不能妨碍本院冻结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的执行行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载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石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及异议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能证实异议人主张,故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 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