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明电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定民二初字第104号
原告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山潭北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婉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明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全,总经理。
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明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自力、屠科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买卖关系,2006年3月10日,经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70000元,并约定2007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愿意支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科明电源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原告放弃逾期利息,双方债务消灭;
二、若被告未按前款期限支付,则应支付原告欠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本案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舟山富林化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自力
审 判员 屠科增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