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滨民二初字第295号
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开发区之江区东信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铭元,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明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安全,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明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47.5元,由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