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镇安华兴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1025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镇安华兴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陕西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镇安华兴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陕1025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镇安华兴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账号资金1384621.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镇安华兴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城支行(账号:2708061801201000003751)、工行陕西省商洛镇安县十字口分理处(账号:2608084119200022260)的存款以1384621.82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对被执行人陕西镇安华兴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为(陕HF3777、陕HC4288、陕HE6892、陕H19963、陕HF9721)五辆汽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5执保1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完毕,于2022年1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