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青23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家尤,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个体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桂,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陈述其不是案涉工程中标单位、承建方时,应对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身份以及闫家尤与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具有何种关系予以审查,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审查认定,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尖扎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尖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6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