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之捷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8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西***村1区2排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省木材市场木区1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利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0号梧桐朗座A座16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之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利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之捷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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