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捷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8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西***村1区2排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省木材市场木区1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利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0号梧桐朗座A座16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之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利裕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之捷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