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7339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2023年12月7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