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734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2023年12月7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