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宝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9888号
原告:***,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宝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7962X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村圩里徐50号智新塘文化创意园1A-3F-04、1A-3F-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被告杭州宝创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宝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宝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