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4746号之一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号**幢*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HGW2U。
法定代表人:廖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林琴,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海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中环南路南中核大楼*幢***室*****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683663839。
法定代表人:周宗武,执行董事。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九海洋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49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许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