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15民初5923号
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重庆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可
书记员  廖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