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8380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