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8380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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