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4民初6990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降低诉讼标的至1万元,并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