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行宫村赵四路行宫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777888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5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破申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渝0104执1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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