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3572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