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1570号 原告:重庆某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重庆某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保全费1404.88元,由原告重庆某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