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4411号
原告:代某某,女,汉族,1998年0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系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之负责人:***。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8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25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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