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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4411号 原告:代某某,女,汉族,1998年0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系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之负责人:***。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8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25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