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松润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省松润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2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松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上海北路清湖669号塘山镇青湖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6701774-8。
法定代理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江西省松润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