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松润电梯有限公司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松润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1190号
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松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松润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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