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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丰泽御景北写字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蔺江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287号。
负责人:刘金禄,局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媛